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甲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孙斌,系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铁东区X街X甲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孙斌,系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长甸互助委X组。
委托代理人:孙斌,系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街X栋。
委托代理人:王宝楼,系辽宁英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马慧,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马慧,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甲X单元X层X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8日16时40分,被告张某某驾驶辽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中华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工人街路口,向工人街右转,与骑电动自行车并乘带齐飞翔的陈某亮(原告李某的爱人、陈某甲与陈某乙的父亲)相撞,造成陈某亮、齐飞翔当场死亡。经交警支队认定:张学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亮、齐飞翔无责任。3月22日,原告陈某甲收到被告吕某某丧葬费x元。
又查:被告张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吕某某系雇佣关系。辽x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为被告蒋某某、吕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09年4月11日—2010年4月10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于某解书生效之日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陈某甲、陈某乙各项损失x元;在商业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陈某甲、陈某乙x元。
二、被告张某某、蒋某某、吕某某于某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陈某甲、陈某乙各项损失x元。
三、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5746元,减半收取2873元,由被告张某某、蒋某某、吕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阚红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