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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助剂二厂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19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航天动力研究所退休高级工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裕泽,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胜彩,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助剂二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杰,北京市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助剂二厂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尤梯尔力与称重传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乡。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富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助剂二厂、北京尤梯尔力与称重传感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0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10元,减半收取380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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