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古天泰医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东侧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新军,北京市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承鑫阁医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X路甲X号凯驰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负责人。
被告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何某兴安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甘河镇X路。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负责人。
原告北京古天泰医学研究院诉被告北京承鑫阁医学研究院、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何某兴安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6年5月29日,原告北京古天泰医学研究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承鑫阁医学研究院、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何某兴安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古天泰医学研究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古天泰医学研究院撤回对被告北京承鑫阁医学研究院、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何某兴安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古天泰医学研究院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勇
审判员苏杭
人民陪审员李人久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晰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