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36区华业大厦1515、1516。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科律知识产权代理中心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科律知识产权代理中心职员,住(略)。
原审被告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36区华业大厦1410、1412、X室。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于2008年11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ОО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历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