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中原,郑某市二七区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一监狱,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监狱监狱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该监狱干警。
委托代理人陈宝玲,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
上诉人刘某某与上诉人河南省第一监狱、原审被告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某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某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某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某、河南省第一监狱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7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崔峨
代理审判员袁斌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