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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阴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永贵,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喻建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08年7月8日被告朱某某向原告黄某乙借款x元并在湘阴县签订借款协议,被告朱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出具了借条,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双方同时约定如有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湘阴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后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2010年7月15日,原告黄某乙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朱某某偿还借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朱某某归还黄某乙人民币借款x元。

二、朱某某自愿将其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一环线中环路宝庆公寓E栋X号房作价x元抵偿给黄某乙以偿还借款,黄某乙自愿补偿房屋差价x元给朱某某。

三、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两日内朱某某协助黄某乙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过户变更手续。

四、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被告朱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喻建伟

二O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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