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等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1210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12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路X号湖北经视大厦。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台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中和文某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X路X号X栋X-205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鼎视数字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小街X胡同X号歌华大厦819-820。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阎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军,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广州市中和文某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公司)、鼎视数字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以下简称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的(2008)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为:鼎视公司作为涉案《碟市》频道的集成、传输运营机构,在代理营销环节与地网公司合作进行,鼎视公司主要负责市场推广和营销策略的制定,地网公司对终端用户负责实际销售;鼎视公司不对频道的具体内容负责,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上诉人最初起诉时并未将涉案《碟市》频道的实际制作单位中和公司和作为涉案《碟市》频道的实际播出销售主体的其他地网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属于人为制造管辖依据的行为;涉案《碟市》频道的开办主体——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的住所地和被控侵权行为的行为地均在湖北省武汉市,故本案应当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上诉人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指控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开办的、中和公司制作的、鼎视公司集成运营销售的数字付费有限电视《碟市》频道中,播出了涉案电影作品《足球小将》,侵犯了被上诉人对涉案电影作品所享有的专有电视播出权。本案现有证据显示,上诉人鼎视公司是涉案《碟市》频道的集成运营机构,参与该频道的营销,属于涉案《碟市》频道的销售主体。上诉人鼎视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其作为涉案被控侵权频道的集成运营销售者,其销售涉案频道的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亦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三上诉人提出的鼎视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系人为制造管辖依据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中和公司和鼎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广州市中和文某传播有限公司、鼎视数字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各负担7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历智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