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临时工。住所地:鲅鱼圈红海新区B-9一单元X室。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辽宁省科技大学监理中心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变更抚养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10月17日离婚,约定婚生子孙某霖跟随孙某某生活,刘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现原告刘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被告表示同意。婚生子孙某林,现11岁,就读于西长甸小学五年一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婚生子孙某霖变更为原告刘某抚养,被告孙某某自2010年9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存入原告名下的银行卡中,至孙某霖经济独立时止;
二、被告孙某某每月探视两次,每次与子女相处一天,原告予以配合;
三、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贾春玲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