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美南大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0日,被告陈某乙向原告宋某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0年5月30日还清借款。后被告并未如约还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同意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陈某乙于2010年8月9日给付原告宋某欠款x元;
二、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春玲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