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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23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刘某赫,4岁。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另查:2009年9月14日,原、被告自薛玲处购得回迁房屋一处,位于立山区X街X号,房产所号二号楼字二单元所X号。现房产证尚未下发。该房双方商定现价值为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

二、位于鞍山市立山区X街X号回迁房屋一处,归原告杨某所有;

三、原告杨某在2012年8月之前给付被告刘某某x元;

四、婚生子刘某赫由原告杨某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春玲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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