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23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刘某赫,4岁。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另查:2009年9月14日,原、被告自薛玲处购得回迁房屋一处,位于立山区X街X号,房产所号二号楼字二单元所X号。现房产证尚未下发。该房双方商定现价值为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
二、位于鞍山市立山区X街X号回迁房屋一处,归原告杨某所有;
三、原告杨某在2012年8月之前给付被告刘某某x元;
四、婚生子刘某赫由原告杨某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春玲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