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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安顺市分公司等著作财产权纠纷案案件移送函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安顺市分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经审查,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安顺市分公司住所地位于贵州省安顺市,属贵院管辖范围,我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此案移送你院审理。请回函告知贵院开户银行及账户,以便汇转案件受理费。

另附卷宗材料三十二页,请查收。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联系人:李岳鹏、洪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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