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
被告雷某某,男。
本院受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告雷某某及其妻子蒋秋兰价值x元的财物(在建设银行的存款,在原氮肥厂建安置房时留下的一笔保证金或雷某某所属湘x号比亚迪小轿车一台),并以其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雷某某及其妻子蒋秋兰银行存款x元或在原氮肥厂建安置房时留下的保证金或查封被告雷某某所有湘x号比亚迪小轿车一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陈道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