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男。
被告谷某某,男。
被告资某某,女。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谷某某、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两被告价值约22万元的财产(位于资某市消防队对面门面一间及六套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住房),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两被告价值约22万元的财产(位于资某市消防队对面门面一间及六套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住房)。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唐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