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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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故意伤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初中文化,居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华夏西路附近,因女儿姓氏更改等问题与前妻被害人赵某甲发生争执,遂持水果刀刺伤被害人赵某甲,致赵某胸壁、左上臂、右拇指多处裂创,伴左侧液气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甲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证人周强、顾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拍摄的作案工具、被害人伤情照片、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姜某某当庭够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11年8月5日止。)

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俊英

书记员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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