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钢建设集团第一分公司会计。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号。
委托代理人:赵恒起,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甲,男,1974年11月22日,汉族,鞍山市宝得钢铁公司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东长甸爱国街长山委X栋X号。
委托代理人:薛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长甸综合委X组。
委托代理人: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因与被告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某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贾春玲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