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X号。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因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贾春玲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郭某竹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