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某绣园B座2CX室。
法定代表人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晓春,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军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X镇金塔西园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奕,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军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军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羽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