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仝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仝某某之母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李某某之母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岳建国,封丘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仝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被告于2009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因故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双方交往期间,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x元及买衣服花费800元。
原审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彩礼款x元,事实清楚,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但考虑到原告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返还。关于原告给付被告的800元买衣服款,属于赠予,不予返还。被告辩称原告将8800元给了其奶奶,不应由其返还,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原审判决:限被告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彩礼款9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20元,仝某某负担80元。
仝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上诉人没有收到李某某给付的彩礼款1.2万元,李某某曾给付上诉人奶奶8800元,后分两次又取走了8000元,原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9000元不当。2、原审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李某某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仝某某与李某某经仝某芹介绍相识,原审法院调查仝某某时其认可第一次见面收到李某某彩礼款2000元,第二次收到8800元,第三次收到1400元。双方均认可第二次李某某将彩礼款给付了仝某某奶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查明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另一方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仝某某认可收到李某某彩礼款x元,虽然有一笔彩礼款8800元给付了仝某某奶奶,但仍系因双方婚约关系给付的款项,应视为仝某某接受该款,仝某某也予认可,仝某某主张李某某曾从其处陆续取走8000元,其对该事实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李某某又不认可,仝某某主张的该事实不能予以认定,故能够确认李某某共给付仝某某彩礼款x元。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审判决仝某某返还李某某彩礼款9000元于法有据,仝某某不同意返还彩礼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审判人员到庭参加庭审,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认定主要事实清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仝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军
审判员张立东
审判员许茜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