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乡市红旗区X街X号楼X单元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田某某与上诉人贾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田某某、贾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立东
审判员许茜
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