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某预交的二审诉讼费2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夏智勇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