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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东西相邻。由于被告无故在我家门前挖一深沟,影响了我们的出行和正常的生产生活,我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被告不予理睬。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继续施工,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家与吴某某系东西相邻。两家宅基均座北朝南,出路向南,出路正常。吴某某擅自开一个向东的大门,严重影响了我的出路、通行、出水等权利。所以,我阻挡了他的施工。难道说,吴某周围,想开大门,就可以开门吗比如说,吴某是我,我是吴某,我这样开门,吴某能同意吗人得讲理罢!为此,我强烈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我家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东西相邻,原告居西,被告居东,两家均系老宅,原、被告的宅院均系座北朝南宅院。1990年元月1日经汝州市人民政府给原告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四至:东、黄某锤、王某善,南、路,西、杜庆堂,北、吴某有。1997年吴某某在东墙比被告王某某宅基长4米处中间开一道2米宽的东门,供三轮车出入,朝南开一道大门。2009年12月原告再次把东门加宽50公分,重新修建施工期间,被告以原告朝东开门影响其出水、通行阻挡原告施工,并在离原告大门X.7米处挖一道南北长3米、宽1.03米、深22公分的沟,致使原告车辆不能出入。被告宅院虽为老宅,但没有经政府颁发新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该地沟所在土地未在原告的土地使用证内,但该片空地是在被告大门前,是被告的出水、出路的必经通道。现原、被告为此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原告所持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上明显标示南为路,其东侧虽为空地,该空地在政府部门没有规划之前,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归集体,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允许个人,其他任何组织非法抢占。并且,原告也未能向法庭提供其已对该片空地享有使用权的客观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东门虽是1997年开设至今,但该门的开设属私自开设,所以,原告以该大门行走多年为由,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继续施工的证据及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喜儒

审判员耿建立

人民陪审员李剑波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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