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河南源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封斌,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红福租赁建材部。住所地:新乡市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双喜。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恒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红福租赁建材部(下称红福租赁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孔凡强
审判员王师斌
审判员王抗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倪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