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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红福租赁建材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河南源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封斌,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红福租赁建材部。住所地:新乡市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双喜。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恒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红福租赁建材部(下称红福租赁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孔凡强

审判员王师斌

审判员王抗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倪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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