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乙,外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初中文化,农民。2006年12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6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零陵看守所。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永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鲁某乙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衡元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谢亦鹃、人民陪审员蒋益华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某员谢雪玲担任记录。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被告人鲁某乙伙同他人先后在零陵区、冷水滩区、东安县,盗窃他人机动车车牌26次。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失主的陈某、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书某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鲁某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鲁某乙对起诉书某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但提出其中有8次是其未到现场去盗窃车牌。
经审理查明:1、2009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鲁某乙伙同王某等人将黄某某停放在零陵区红太阳大酒店停车场的黑色帕萨特轿车车牌(车牌号为湘x)盗走,并留下x的手机号码,黄某某拨打x的号码后,鲁某乙要其汇款200元到建行刘艳玲的帐户内;
2、2009年6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鲁某乙伙同欧阳旭等人将何某某停放在零陵区X路农业银行宿舍内的丰田凯美瑞轿车车牌(车牌号为湘x)盗走,并留下x的电话号码;
3、2009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鲁某乙伙同邓文波、王某等人将邹某某停放在零陵区商业城副食广场的北京现代车车牌(车牌号为湘x)盗走,并留下x的电话号码,后鲁某乙等人要邹某某分两次汇款200元到指定帐户;
4、2009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鲁某乙伙同邓文波等人将聂某某停放在零陵区X路X号的黑色桑塔纳小车车牌(车牌号为湘x)盗走,并留下x的手机号码;聂某某用x的手机号码拨打x的号码,鲁某乙接到电话后要聂某某汇款100元到建行刘艳玲的帐户内;
5、2009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鲁某乙等人将刘某某停放在零陵区百万庄X号路X号门口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车牌(车牌号为湘x)盗走,并留下了x的电话号码,刘智财拨打x的号码后,鲁某乙等人要刘某某汇款了100元到建行刘艳玲的帐户内;
6、2009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鲁某乙伙同邓文波、王某等人将费某某停放在零陵区商业城内的黑色北京现代车车牌(车牌号为川x)盗走,并留下x的电话号码;
7、200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鲁某乙伙同邓文波等人将李某某停放在东安县灵溪花园小区楼下的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车牌(车牌号为湘x)盗走,并留下了x的电话号码,李某某拨打x的电话号码后,鲁某乙等人要李某某汇款100元到户名为刘艳玲的建行帐户上,李某某向x的帐户内汇了50元;
8、200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伙同欧阳旭、王某将唐某某停放在东安县X路X号商店门口的卡安星卡车车牌(车牌号为湘x)盗走,并留下x的电话号码,唐某某拨打x号码后,鲁某乙等人要其汇了100元到x的帐户内;
9、2009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鲁某乙伙同邓文波等人将曹某某停放在冷水滩区凤凰园熊家巷X号楼下的黑色大众捷达轿车车牌(车牌号为湘x)盗走,并留下x的电话号码,曹某某拨打该号码,鲁某乙等人要曹顺福汇了100元到x的帐户;
10、2009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鲁某乙伙同邓文波等人将谢某某停放在冷水滩区凤凰园兴和小区车库外的轿车车牌(车牌号为湘x)盗走,并留下x的电话号码;
11、2009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鲁某乙伙同邓文波等人将周某某停放在冷水滩区国际大酒店后面的银白色长安奔奔车车牌(车牌号为湘x)盗走,并留下x的电话号码;
12、2009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鲁某乙伙同邓文波等人将周某某停放在冷水滩区凤凰园向荣路电信宿舍旁的黑色大众车车牌(车牌号为湘x)盗走,并留下x的电话号码,周某某拨打该号码后,鲁某乙等人要其汇了100元到x的帐户;
13、2009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鲁某乙伙同邓文波等人将陈某某停放在冷水滩区凤凰园原民政局家属楼内的白色东风牌小车车牌(车牌号为湘x)盗走,并留下x的电话号码,周某某拨打该号码后,鲁某乙等人要其汇了150元到x的帐户内;
14、2009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鲁某乙伙同邓文波等将李某某停放在零陵区铁通公司后面坪子里的黑色颐达牌小车车牌(车牌号为湘x)盗走,并留下x的电话号码,李某某拨打该号码后,鲁某乙等人要李某兵汇了100元到户名为刘艳玲的建行帐户里;
15、2009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鲁某乙伙同欧阳旭等人将陈某某停放在零陵区X路X号坪里的白色东风面的车车牌(车牌号为湘x)盗走,并留下x的电话号码;
16、2009年5、6月的一天凌晨,鲁某乙伙同欧阳旭等人将曹某某停放在冷水滩区X路的银白色长安之星面的车车牌(车牌号为湘x)盗走;
17、2009年6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鲁某乙伙同欧阳旭等人将陈某某停放在东安县教委宿舍内的灰色奇瑞牌轿车车牌(车牌号为湘x)盗走,并留下x的电话号码,陈某某打该电话号码后,鲁某乙要其往用户名为刘艳玲的建行帐户里汇了100元;
18、2009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鲁某乙伙同欧阳旭等人将邓某某停放在零陵区X路商场门口的黑色威志牌轿车车牌(车牌号为湘x)盗走,并留下x的电话号码,邓某某打该电话号码后,未往指定帐户汇款,自己找到了车牌;
19、2009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鲁某乙伙同他人将唐某停放在零陵区黄某山祥荣小区X单元楼下的大众小车车牌(车牌号为湘x)盗走;
20、2009年6月,被告人鲁某乙伙同他人将刘某某停放在零陵区木材公司楼下的面包车车牌(车牌号为湘x)盗走;
21、2009年6月中旬,被告人鲁某乙伙同他人将顾某某停放在零陵区百万庄X号楼下的哈飞面包车车牌(车牌号为湘x)盗走;
22、2009年6月,被告人鲁某乙伙同他人将郑某某停放在零陵区X路农机小区A栋X号门前坪里的比亚迪小车车牌(车牌号为湘x)盗走;
23、2009年6月,被告人鲁某乙伙同他人将蔡某某(霖)停放在零陵区金盾宾馆楼下的雪佛莱小车车牌(车牌号为湘x)盗走;
24、2009年6月,被告人鲁某乙伙同他人将吴某某停放在零陵区X路X-X号门前的长安之星小车车牌(车牌号为湘x)盗走;
25、2009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鲁某乙伙同他人将蒋某某停放在零陵区X路X号门前的凯马小货车车牌(车牌号为湘x)盗走;
26、2009年6月,被告人鲁某乙伙同他人将徐某某停放在零陵区X路X巷X号门前的长安之星小车车牌(车牌号为湘x)盗走。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失主黄某某的陈某、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了2009年6月13日晚,其将湘x黑色中帕萨特轿车停在零陵区红太阳大酒店停车场,第二天早上,其从酒店出来时发现其轿车前面的车牌被盗,车上留有一个手机号码x,其拨打这个手机号码后,一个讲祁阳话的人要其汇款200元到刘艳玲的账号,其没有汇款,然后到零陵区徐家井派出所报案;
2、失主何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09年6月上旬的一天,其将其的湘x银灰色丰田凯美瑞小车停在零陵区X路的农业银行宿舍内的车库里几天后,其从外地出差回来,发现其车子前面的车牌被盗走,车子雨刮器上有一张纸条,纸条上写着一个手机号码x的事实;
3、失主邹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09年6月13日18时许,其将其的黑色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湘x)停在零陵区商业城副食广场,第二天早上8时许,其发现车子前面的车牌被盗,车子雨刮器上留有一张写有手机号码x的纸条,其拨打该手机号码后,一个男子要其汇200元钱到建行的一个账号上,其汇了钱后,一个东安口音的男子要其到30米远的地方找车牌,但其没有找到车牌,其再打电话时,手机已关机;
4、失主聂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09年6月13日20时许,其将其的黑色桑塔那小车(车牌号为湘x)停在零陵区X路X号门口,第二天早上6时许,其发现车子的后车牌被盗走,车子的雨刮器上有一张纸条,纸条上有一个手机号码x,其拨打该手机后,一个男子要其汇200元到建行的一个帐号上,用户名是刘艳玲,其汇了100元后又拨打电话,一个东安口音的男子要其汇7200元过去,其不同意,那个人就在电话里骂人,后来,其在车子附近找到一块车牌,车牌号是湘x;
5、失主刘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09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将其的黑色桑塔那2000型小车(车牌号为湘x)停在零陵区百万庄X号路X号门口,第二天早上6时许,其发现车子的前面车牌被盗,车子雨刮器上有一张写着x的小纸条,其拨该打电话后,一个讲零陵口音的男子要其汇100元到建行的一个帐号上,用户名是刘艳玲,其汇了100元以后,这个男子就告诉了其车牌在哪里,然后,其找到了车牌;
6、失主费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09年6月18日晚,其停放在零陵商业城附一楼停车场的北京现代轿车(车牌是x)的车牌被盗的事实;
7、失主李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09年6月20日晚,其停放在东安县灵溪花园小区的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的车牌湘x被盗,在车子雨刮器上留有一张写着x的小纸条,其拨打了该号码后,一个男子要其汇100元到用户名为刘艳玲的建行帐户上,其只汇了50元,对方没有告诉其车牌在哪里;
8、失主唐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09年6月22日晚,其停放在东安县X路X号门口的卡车车牌湘x被盗,车子雨刮器上留有一张写着x的小纸条,其拨打该号码后,一个男子要其汇100元到用户名为刘艳玲的建行帐户上,其汇了100元后问那个人要车牌,那个人说,车牌在锡矿铁路旁的一个臭水沟附近,但其没有找到车牌,其再拨打电话时,手机已关机;
9、失主曹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09年6月24日晚,其停放在冷水滩区凤凰园熊家巷X号楼下的黑色捷达车车牌湘x被盗,车子的后备箱上有一张写着x的纸条,其拨打该号码后,有一名男子要其汇100元到用户名为刘艳玲的建行卡号x上,其汇款100元后,那名男子告诉了其车牌在哪里,其到他说的地方找到了车牌;
10、失主谢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09年6月25日凌晨,其停放在冷水滩区凤凰园兴和小区的轿车车牌湘x被盗,车子的挡风玻璃上留有一张写着x的小纸条;
11、失主周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09年6月25日凌晨,其停放在冷水滩区国际大酒店后面的长安奔奔车的车牌湘x被盗,车子雨刮器上压着一张写着x的小纸条,其拨打该电话后,一个男子要其汇款100元到用户名为刘艳玲的建行卡号x上,后其到冷水滩凤凰园派出所报案的事实;
12、失主周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09年6月25日凌晨,其停放在冷水滩区凤凰园向荣路电信宿舍旁的黑色大众车车牌湘x被盗,车子雨刮器下压着一张写着x的小纸条,其拨打该号码后,一个男子要其汇款100元到用户名为刘艳玲的建行卡号x上,其汇了100元后,但那个人一直未将车牌给其;
13、失主陈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09年6月25日凌晨,其停放在冷水滩区凤凰园原民政局宿舍的白色东风本田小车车牌湘x被盗,其车子的雨刮器上留有一张写着x的小纸条,其拨打该号码后,一名男子要其汇款100元到一个用户名为刘艳玲的建行帐户上,其汇了100元后,这名男子又要其汇55元,其又汇了55元,然后再打电话过去要车牌,但电话打不通了;
14、失主李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09年6月20日凌晨,其停放在零陵区铁通公司的黑色颐达轿车车牌湘x被盗,在车子雨刮器下压着一张写着x的小纸条,其拨打该电话号码后,一名男子要其汇款100元到刘艳玲的建行帐户上,其汇款后,这名男子又要其汇款100元,其要他把车牌给其,但他一直没有告诉其藏车牌的地点;
15、失主陈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09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停放在零陵区X路X号的东风牌面包车车牌湘x被盗,车子雨刮器上有一张小纸条,纸条上写着一个电话号码(x),一个银行帐户和用户名,还写着“打150元钱就给你车牌”,其把纸条扔了,也未打电话过去联系;
16、失主曹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09年5、6月的一天,其停放在冷水滩区X路的面的车车牌湘x被盗,在其车子雨刮器上留有一张写有电话号码的小纸条,因其以前丢失过车牌,故其并没有拨打电话,而是在车子附近寻找车牌,后其找到了丢失的车牌;
17、失主陈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09年6月,其停放在东安县教委宿舍内的灰色奇瑞轿车车牌湘x被盗,在车子雨刮器下压着一张写着x的小纸条,其拨打该电话号码后,一名男子要其汇款100元到建行的一个帐号上,开户名是刘艳玲,其汇了100元后,那名接电话的男子就把该车牌的地点告诉了其;
18、失主邓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09年6月中旬的一天,其停放在零陵区X路商场门口的黑色威志牌小车的车牌湘x被盗,在车子雨刮器下压着一张写着x的纸条,其拨打该电话后,一名男子要其汇款200元到一个银行帐户上,后其在车子附近找到了车牌,就没有汇款了;
19、失主郑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09年6月的一天,其停放在零陵区X路农机小区A栋X号前面的黑色比亚迪F3小车的车牌湘x被盗,在车子雨刮器下压着一张写着x的小纸条,其拨打该号码后,一名男子要其汇款100元到建行的一个帐号上,用户名是刘艳玲,其汇了100元后,那名男子并没有将藏车牌的地点告诉其,后来其邻居的小孩在永州监狱里面找到了其的车牌;
20、失主蔡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09年6月17日晚,其停放在零陵区金盾宾馆楼下的银灰色雪佛来车的车牌湘x被盗,车子雨刮器下有一张写着x的小纸条,其拨打该号码后,一名男子要其汇款100元到一个用户名为刘艳玲的帐户上,其汇了100元后,那名男子就把手机关机了,其便到七里店派出所报了案;
21、失主蒋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09年6月16日晚,其停放在零陵区X路X号门面前的凯马小货车的车牌湘x被盗,在车子前面有一张纸条,纸上写着电话号码x,其便拨打了该电话骂了接电话的人;
22、失主徐某某的陈某,证实了2009年6月的一天,其停放在零陵区X巷X号门面前的长安之星小车的车牌湘x被盗,在车子雨刮器下压着一张写有x的小纸条,其拨打电话后,一名男子要其汇款100元到建行的一个帐户上,用户名是刘艳玲,其汇了100元钱后,那名男子并没有告诉其车牌在哪里并且将手机关机,其便到徐家井派出所报了案;
23、证人黄某丙证言,证实了2009年6月13日晚,其和其朋友黄某贵一起将黄某贵的湘x轿车停在零陵区红太阳大酒店停车场,第二天发现车牌被盗了的事实;
24、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09年6月24日晚,其朋友周昌辉的小车(车牌号为湘x)停在冷水滩区国际大酒店后面,第二天发现车牌被盗的事实;
2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09年6月24日晚,其丈夫周顺梅将大众牌轿车停在冷水滩凤凰园电信宿舍旁,第二天发现车牌湘x被盗的事实;
2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09年6月13日晚,其丈夫唐某顺将其女儿唐某的上海大众轿车(车牌号为湘x)停放在零陵区黄某山祥荣小区,第二天早上发现车牌被盗,车子雨刮器上有一张写着x的小纸条,其拨打该电话后,一名男子要其汇200元过去,其没有汇钱,其后来在车子附近找到了车牌;
27、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09年6月中旬的一天,其将其妻子刘吉伶的长安面包车停在零陵区X村公司楼下,第二天发现车牌湘x放盗,车子的雨刮器上留有一张写着x的小纸条,其立即到七里店派出所报了案的事实;
28、证人鲁某丁的证言,证实了2009年6月的一天,其将其朋友顾六林的银白色面包车(车牌号为湘x)停在零陵区百万庄X号,第二天发现车牌被盗,车子雨刮器上留有一张写着x的小纸条,其拨打电话后,一名男子要其汇100元过去,并发了一条短信将帐号告诉其,其没有汇钱,后其在其家楼梯间找到了车牌;
29、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09年6月的一天,其将其儿子吴某宇的长安之星小车停在红太阳大酒店旁,第二天发现车牌(湘x)被盗了,车子雨刮器上压着一张写有x的小纸条,其儿子拨打电话后,一名男子要其汇100元到建行的一个帐户上,用户名为刘艳玲,其儿子汇了100元后,那名男子将藏车牌的地方告诉了其儿子吴某宇;
30、证人龙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09年6月19日凌晨,有两个小孩在商业城偷车牌被其二人抓住,其中一个叫邓军被其姨妈领走,另一个叫王某,被送到了派出所,听这两个小孩说他们当中有老大,老大还打电话来威胁了他们,老大用的手机号码是x;
31、x、x的电话详单,证实了本案失主与被告人鲁某乙联系的情况;
3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小纸条,证实了从被告人鲁某乙及同案人处提取到的作案工具、小纸条以及从案发地点找到的车牌的情况;
33、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了将车牌发还给失主的情况;
34、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刑事照片,证实了失主的驾驶资格及被盗车牌的车辆的情况;
35、指认笔录、刑事照片,证实了同案人欧阳旭、邓文波指认现场的情况;
36、(2006)永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7)永中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鲁某乙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37、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鲁某乙被抓获的经过;
38、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鲁某乙的出生年月日等身份情况;
39、同案人邓文波的供述,供述了2009年6月中旬,“皮仔”带其和王某去看他如何偷车牌,并告诉其要把偷到的车牌号码和藏车牌的地方用小纸条记下来,以便车主打电话来时把藏车牌的地点告诉他们;2009年6月15日凌晨,其与王某、“皮仔”三人在冷水滩珍珠路偷了二块轿车车牌;6月18日凌晨,其与王某在商业城偷了一块车牌后被保安抓住了;6月25日凌晨,其一个人在冷水滩偷了三块车牌,王某与另外一个小奶崽也偷了四、五块车牌,其与王某等人偷了车牌后只要车主给100元钱,就把放车牌的地点告诉他们,汇钱的银行帐号是“皮仔”保管,钱是大家一起用;x这个手机号码是“皮仔”的,x也是“皮仔”于2009年6月15日在冷水滩入户的;
40、同案人欧阳旭的供述,供述了其与邓平、“阎王”、“傻子”、“皮仔”一起偷车牌,一般是由其与“阎王”、邓平去偷,“皮仔”负责接电话,x手机号码是“皮仔”办的,拿到偷车牌的钱都交给“皮仔”;2009年6月16日凌晨,其与邓平在零陵区仟家超市旁偷了一块车牌;6月18日凌晨,其与邓平在零陵区黄某山偷了七块车牌,当天上午“皮仔”接到几个被偷车牌的人的电话,然后邓平就拿银行卡去取了200元后交给了“皮仔”,这200元钱由大家一起用于吃饭、住宿、上网;6月19日凌晨,其又在零陵区X路偷了两块车牌,邓平和“阎王”当时在商业城偷车牌被保安抓住了;6月21日,其与“皮仔”、“阎王”一起到了冷水滩,6月21日凌晨,其与“阎王”在冷水滩国际大酒店旁偷了两块车牌,然后把写有x的小纸条放在车子雨刮器上;6月21日晚,其与“阎王”又在冷水滩国际大酒店附近偷了四块车牌,6月22日上午,丢失车牌的人就打了电话过来,然后“阎王”出去取了100元钱,大家吃了饭就去了东安;6月23日凌晨,其与“阎王”在东安县三小附近偷了二块车牌,其一个人又到东安汽车站附近偷了二块车牌,6月23日上午,丢失车牌的人就打了电话过来,“皮仔”喊其去银行查帐并取出50元钱用于吃饭、坐车,当天邓平也到了东安;6月24日,其与“皮仔”、“阎王”、邓平四个人又到了冷水滩,6月25日凌晨,其与“阎王”在冷水滩区X路又偷了四块车牌,6月25日,其与“皮仔”、“阎王”、邓平四人在饭店吃饭时被抓获;
41、同案人王某的供述,供述了其在银行看见车主汇钱给偷车牌的人,其便与邓文波、欧阳旭、鲁某乙商量大家一起偷车牌,偷车牌所使用的手机号x是鲁某乙的,银行卡也由鲁某乙保管,2009年6月15日凌晨,其与“傻子”、邓文波、欧阳旭在零陵偷了九块车牌,6月18日,其与邓文波在零陵商业城偷车牌时被保安发现,并送到了派出所,第二天晚上其逃脱到了冷水滩,其听欧阳旭说他偷了四块车牌,6月22日其与邓文波在冷水滩凤凰园偷了二块车牌,6月24日,其与欧阳旭、邓文波在凤凰园又偷了三块车牌;
42、被告人鲁某乙的供述,供述了2009年6月,其经朋友介绍认识欧阳旭、王某、邓平,然后大家一起合伙偷车牌,其是负责接电话和收钱,欧阳旭、王某、邓平负责偷车牌,偷车牌时所使用的手机号码是x和x,所使用的银行卡分别是户名为刘艳玲、帐号为x的建行卡和户名为唐某零、帐号为x的农行卡,其与王某等人于6月15日、16日、25日在冷水滩区偷了三次车牌,6月17日、18日、20日在零陵区偷了三次车牌,6月23日、24日在东安县偷了两次车牌,偷了车牌后,失主打来电话时,其就将银行帐号用手机发短信给失主,失主汇了钱后,再把藏车牌的地点告诉失主,偷车牌所得的钱都是由其保管用于给大家一起吃饭、住宿。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所确认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乙伙同他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偷盗他人机动车车牌,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乙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鲁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鲁某乙于2006年犯抢劫罪被永州市冷水滩区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系有前科,此后,被告人鲁某乙没有真心悔改,又伙同他人盗窃他人机动车车牌,故意犯罪,故对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鲁某乙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乙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11年6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蒋衡元
审判员谢亦鹃
人民陪审员蒋益华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某员谢雪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