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住所地湘乡市X路X号。
负责人刘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该行职员。
被告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钱某某于2009年7月8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万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钱某某未按约归还借款,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钱某某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100元,并由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钱某某辩称:借款是实,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钱某某于2009年7月8日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借款人民币3万元,约定正常借款利息为年利率6.372%,超期利率为8.2836%,借款到期日为2010年7月7日。同日,被告李某某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李某某对被告钱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钱某某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钱某某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被告钱某某订定于2010年9月8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余欠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在2010年9月30日前全部还清。
二、被告李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00元,合计人民币686元,被告钱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左强
二O一O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曾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