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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2833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8335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美惠大厦D座X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仲某某,男,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古观象台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克农,北京市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自然华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甲1-4、甲1-5平房。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被告北京大自然华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被告北京大自然华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北京大自然华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七百二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员石必胜

二ОО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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