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乙,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刘某甲因相邻通行权纠纷—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甲又以其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王永生
审判员亓宽义
二O—O年—月十—日
书记员郑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