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北陶动力委X组。
委托代理人:张永杰,铁西区共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湖南邮电委X组。
被告: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千山区X街道办事处织布厂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金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长付锐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一○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