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车务段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付锐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一○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