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焦耐院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号。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焦耐院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道5宿舍。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郭某某于2005年因为开公司资金某转不足,从原告借款x元,协议商定两年后还清借款及利息。2007年6月27日被告还款x元,2008年7月6日还款x元,并且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款x元的欠条,此后被告与原告不再联系,此款至今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同意分期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郭某某于2010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金某欠款x元,6月30日前偿还欠款x元,12月31日前偿还欠款x元,余款x元于2011年6月30日前还清;
二、双方再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锐
人民陪审员郭某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