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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北京天创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1425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14250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某绣园B座2CX室。

法定代表人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创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三虎桥豪柏公寓B1座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创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景象公司)诉被告北京天创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时代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德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好景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峰,被告天创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好景象公司诉称:我公司从事摄影作品租售等业务,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现发现天创时代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www.x.com.cn上,未经授权使用了我公司编号为BV2-0784、BV2-0126、BV2-0762、BV2-0710、x的5幅摄影作品,用于网站的宣传和经营。上述作品收录于我公司产品样册《景象图片库》和我公司网站“景象图片库”(www.x.com)中。天创时代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天创时代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2、在该公司经营的网站www.x.com.cn首页上连续24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内容为:天创时代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美好景象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5幅,侵犯了美好景象公司的合法权利,特此致歉;3、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x元;4、承担我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6000元。

原告美好景象公司提交了7份证据:1、美好景象公司产品样册《景象图片库》封面、封底、版权页及内页,“景象图片库”网站相关页面;2、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北京市版权局作品登记证;3、(2005)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4、美好景象公司发给天创时代公司的《律师函》;5、美好景象公司网站中公示的《图片使用价格表》相关页面;6、美好景象公司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订立的《图片使用权协议》;7、公证费发票及律师费发票。

被告天创时代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停止使用侵权图片;同意美好景象公司关于致歉的诉讼请求;但该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

被告天创时代公司提交了2份证据:1、天创时代员工处罚单;2、天创时代公司与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订立的《图片授权使用协议》及发票,天创时代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订立的《“RM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及发票。

经审理查明:

2001年2月至2005年6月期间,案外人施丹、李敏创作完成《景象图片库系列作品合成作品001》,其中包括编号为x的作品,美好景象公司以委托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

2000年7月1日和8月23日,案外人路某分别完成了编号为BV2-0126、BV2-0710的摄影作品;2000年12月17日,案外人周城完成了编号为BV2-0762、BV2-0784的摄影作品。上述作品于2002年9月23日获得北京市版权局著作权登记,登记著作权人均为美好景象公司。

上述5幅作品收录于美好景象公司产品样册《景象图片库》并登载于“景象图片库”网站(www.x.com)中。

2005年5月,天创时代公司在其经营的“中国驾校网”(www.x.com.cn)首页以编辑配图的方式使用了美好景象公司编号为BV2-0126、BV2-0784的作品,并对BV2-0784原图进行了截取;在“学车攻略”页面上以编辑配图方式再次使用了编号为BV2-0126的作品;在“学车流程”页面上使用了编号为BV2-0762、x和BV2-0710的作品,并对x原图进行了拉伸。根据(2005)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对相关页面的显示,BV2-0126、BV2-0784的大小约占整个屏幕的五十分之一,BV2-0762、x和BV2-0710的大小约占整个屏幕的十分之一。

天创时代公司于2005年10月开始对“中国驾校网”中使用的上述图片进行删除,于2005年12月全部删除完毕。

2006年5月17日,天创时代公司与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视觉公司)订立《图片授权使用协议》,由全景视觉公司授权天创时代公司使用5幅图片,期限为2006年5月15日至2007年5月15日,费用为每幅60元,用途为网络编辑。同日,天创时代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创意公司)订立《“RM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由华盖创意公司授权天创时代公司使用两幅图片,期限为3个月,费用为每幅180元,用途为编辑——网页或电子编辑。

美好景象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美好景象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7,天创时代公司提交的证据2为证,本院的庭审笔录亦在案佐证。

美好景象公司提交的“景象图片库”网站《图片使用价格表》中仅有一项与网站使用有关的“互联网使用”价格,但未对不同使用方式加以区分,因广告、网页编辑等不同使用形式通常价格差距较大,故该价格不能作为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的参照依据;该公司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订立的《图片使用权协议》中未约定相关图片在网站中的使用形式、大小等内容,实际的使用状况也因网页改版而无从核实,与本案中的使用情形缺乏可比性;天创时代公司提交的员工处罚单为该公司单方出具,美好景象公司不予认可,且对相关员工处罚与否不影响该公司对侵权责任的承担。对以上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

天创时代公司认可其未经授权使用5幅图片侵犯了美好景象公司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亦同意美好景象公司关于在“中国驾校网”首页致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持异议。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应依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本案中,美好景象公司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多少,天创时代公司的违法所得亦难以查实,故本院只得根据如下事实和情节酌定赔偿数额:1、天创时代公司侵权使用图片的数量为5幅(其中一幅使用两次);2、其中有两幅(共三次)用于网站首页,大小约占屏幕的五十分之一,有三幅用于“学车流程”页面,大小约占屏幕的十分之一;3、使用方式为网页编辑,此种使用虽不同于广告,但可对网页起到美化、装饰的作用,进而对宣传网站、吸引客户产生一定影响;4、使用时间为2005年5月至12月;5、在天创时代公司与案外人订立的图片使用协议中,使用方式均为网页编辑,与本案相同,虽然个别协议约定的使用费并不能当然反映市场价格,但在本院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作为参考。

美好景象公司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以及律师费中的合理部分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天创时代公司负担。

因天创时代公司的侵权行为已于2005年12月停止,美好景象公司对此事实亦表示认可,故再行判令天创时代公司停止侵权已无实际意义和必要,对美好景象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天创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五百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二千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天创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驾校网”(www.x.com.cn)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内容为“北京天创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五幅,侵犯了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特此致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天创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三、驳回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四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四百七十元,由被告北京天创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四百七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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