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范军,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兴,绥宁县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莫显文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姚远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