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教师,住(略)。
原告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范军,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玖荣林业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路X号湖南省林业科学院办公楼X、908-914房。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兴,湖南玖荣林业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绥宁县长荣林业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湖南省绥宁县X镇绿洲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居民,住(略)。
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居民,住(略)。
被告肖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居民,住(略)。
被告肖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梁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申冬艳,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绥宁县X镇X路X号。
被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梁某甲与被告湖南玖荣林业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绥宁县长荣林业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陈某乙、魏某某、刘某某、贺某某、肖某丙、苏某某、肖某丁、梁某戊、申冬艳、于某某、邓某某、陈某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梁某甲于2010年7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梁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陶某某、梁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4元,减半收取1012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陶某某、梁某甲负担。
审判员陈某平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李依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