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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常行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局对申被执行人常德市清真第一春宾馆申请强制执行常园赔字(2009)第25号绿化赔偿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被执行人常德市清真第一春宾馆。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常园赔字(2009)第X号绿化赔偿决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局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常德市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常园赔字(2009)第X号绿化赔偿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黄某军

审判员杨晋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龚学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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