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被执行人常德市清真第一春宾馆。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常园赔字(2009)第X号绿化赔偿决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局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常德市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常园赔字(2009)第X号绿化赔偿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黄某军
审判员杨晋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龚学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