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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常行初字第137-1号—原告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行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表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余某。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第三人湖南省中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丙。

委托代理人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盛某某,男,1983处2月24日出生。

第三人湖南和立东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丁。

委托代理人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盛某某,男,1983处2月24日出生。

原告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行为一案,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后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指定管辖,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9)湘高法立行辖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0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已与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通过其他方式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文国银

审判员郭洪

审判员王某舟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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