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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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0年5月16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某、徐某甲,上海孙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15日,身为上海舒增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沈某某代表舒增公司与上海东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圣公司)签订合同,承接了“迎世博600天行动平凉路X路整治工程”。其后,被告人沈某某在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本公司施工。

2009年9月29日7时许,舒增公司施工人员储某某在本市X路X号第三层脚手架上拆除安全网时,因身体依靠的脚手架防护横栏(毛竹材料)突然折断,导致其从高约5.4米的脚手架上坠至地面,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3日14时35分死亡。

事发后,被害人亲属同东圣公司、舒增公司等当事各方经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获赔人民币40万元。

2010年5月16日晚,被告人沈某某在浙江省桐乡市X街道华亭宾馆被桐乡市公安局梧桐派出所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的《情况说明》,上海市杨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处理告知书》、《上海舒增装潢有限公司“9.29”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东圣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舒增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将“迎世博600天行动平凉路X路整治工程”发包给东圣公司、东圣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舒增公司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现场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及(赔偿款)收款凭证,证人陈某、徐某乙、吴某、李某丙、李某丁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治安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桐乡市公安局梧桐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工程并组织施工,以致发生一名施工人员在施工中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沈某某依法应予处罚。对于被告人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及善后赔偿等情况,可在量刑中予以考虑,且鉴于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故予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某东

书记员书记员张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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