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作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晓琦,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沅,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台长。
委托代理人于洪伟,北京市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电子音像出版社,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西来寺X号西图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肖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重庆市版权保护中心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重庆新图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坪丹桂苑工业小区B幢。
法定代表人肖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重庆市版权保护中心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新华修正图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大钟寺西100米北金五星电子城X楼)。
法定代表人韩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新华修正图书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部副经理,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重庆电子音像出版社、重庆新图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新华修正图书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某于200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被告对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重庆电子音像出版社、重庆新图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新华修正图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出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重庆电子音像出版社、重庆新图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新华修正图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六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一千零八十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卢正新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