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国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份,深圳市华南装饰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及香花镇政府达成协议,由深圳市华南装饰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香花辣椒市场改造工程,该工程于2009年元月竣工并投入使用。2009年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开始担任淅川县X镇安监办主任,在任职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不认真履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5、36、50条和《南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5、16、29、35条所规定的相关职责,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香花辣椒市场仿古屋檐存在的事故隐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致使2009年4月27日香花镇辣椒市场仿古屋檐坍塌,造成二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事故。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袁××、蒋××、王××、马××等人证言以及书证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承包合同、香花镇政府文件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本辖区内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认真进行排查,导致存在事故隐患的仿古屋檐坍塌致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某
助理审判员:张玉峰
助理审判员:黄某晖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兼):黄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