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男,33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37岁,侗族,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某某,女,36岁。
本院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受理原告彭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彭某于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为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黄某婷
二0一0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吴圣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