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男,26岁。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42岁,汉族,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女,26岁。
本院于2010年3月5日受理原告侯某健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一案,原告侯某某于201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某婷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