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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豚出版社诉同心出版社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朝民初字第875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朝民初字第8755号

原告海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出版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外文出版社社长助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杰,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心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出版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出版社策划部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林,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海豚出版社诉同心出版社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中,海豚出版社于200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豚出版社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豚出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由海豚出版社负担16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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