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住宅楼A座X层西区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亿洋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亿洋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亿洋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北京亿洋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亿洋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55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