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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江关西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西涂料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清辉,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华军,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公司员工。
案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关西涂料公司因与中建五局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08)长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詹支粮担任审判长,由代理审判员刘凯、谭琼参加合议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查明:2003年11月22日,中建五局与关西涂料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中建五局承建关西涂料公司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树脂工场工程安装标段工程,合同约定,工期计算以开工、竣工报告为准,主体工期为3.5个月;中建五局在合同签订后缴纳履约保证金30万元,该款在验收合格后退还;委托中建五局购买的大宗安装材料,必须由关西涂料公司指定厂家、确认价格后再实施采购,采购单须经甲方主管及施工人员签字确认采购。采购材料以次充好、高价采购,一经发现,关西涂料公司有权按购买材料总价的20%罚款,并要求重新采购;工程暂按估价600万元按工程进度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结算后支付到实际结算总额的90%,扣留质保金10%,两年质保期后一次性付清。此后,中建五局按约缴纳保证金30万元并组织人员、设备进场准备施工,工程于2004年6月1日才正式签署开工报告进行施工,施工中,中建五局按约定报经工地筹备组相关人员审定后购买了部分材料进行施工。此后,该工程于2004年11月初步竣工验收合格,2005年2月26日,进行了最后的联合调试,验收完成最后程序。2005年4月,中建五局向关西涂料公司认可了结算金额为x元的结算报告,同年9月,关西涂料公司认可了结算金额x元,对x元系统调试费、x元结算调增费(不可竞争费)不予认可。此后,因该工地筹备小组负责人刘颂东涉嫌受贿案发,关西涂料公司遂以内部审计等理由未按约退还保证金及支付工程款,至今只支付工程款x元,余款经中建五局多次催讨未果。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湘江关西涂料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调解书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人民币x元给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二、湖南湘江关西涂料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调解书三日内一次性返还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保证金30万元。
本案一审受理费x元,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一审鉴定费x元,二审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247元,由湖南湘江关西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其他无争议。
上诉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詹支粮
代理审判员刘凯
代理审判员谭琼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汪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