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常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8年因盗窃国家有关证件罪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国家相关证件罪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常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10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国家证件罪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10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10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湘常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高某、胡某甲、胡某乙犯盗窃国家相关证件罪,于201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曾某某、高某、胡某甲、胡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6日,被告人曾某某伙同高某、胡某甲、胡某乙在常宁市区盗窃汽车牌照为索取被害人钱财,由胡某甲提供作案使用的起子,胡某乙提供中国工商银行卡并与高某书写数张拿牌x的索款纸条。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驾车搭载曾某某、高某、胡某乙先后窜至宜阳镇X路、柳树井X号、X号门口,按照事先分工,由曾某某负责盗取车牌后将车牌分别藏于旁边的沙堆中,并在车玻璃上贴上索款纸条,其他三人负责放风,分别盗取被害人刘某文湘x白色解放牌小型货车车牌、被害人滕某华湘x银白色比亚迪小车车牌、被害人汪某某湘x黑色本田小车车牌,共计三副。后四被告人又将车开到环城西路X巷处,被告人曾某某和胡某甲下车去偷车牌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作案工具用的启子。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高某、胡某甲、胡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滕某某、汪某某、刘某某的陈某;证人董某某、陈某、邓某某证言;现场照片及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高某、胡某甲、胡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作案手段盗窃车辆牌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提控被告人曾某某、高某、胡某甲、胡某乙犯盗窃国家相关证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胡某甲、胡某乙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均系初犯,依法并酌情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国家相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4月17日起至2010年8月16日止)
被告人高某犯盗窃国家相关证件罪,判处管制一年。
被告人胡某甲犯盗窃国家相关证件罪,判处管制一年。
被告人胡某乙犯盗窃国家相关证件罪,判处管制一年。
(上列三被告人所判管制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曾某美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民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