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犯盗窃罪,1995年7月20日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7月16日被抓获,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监视居住,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犯贩卖毒品罪,2002年7月8日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7月16日被抓获,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涂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犯收购赃物罪,2002年8月8日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7月16日被抓获,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鲁某乙、鲁某甲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涂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10)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鲁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x元;以鲁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以涂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鲁某甲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鲁某乙、涂某未提出上诉。本院审理中,鲁某甲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鲁某甲、原审被告人鲁某乙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涂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鲁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鲁某甲撤回上诉。
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陶雄平
审判员王秀斌
审判员张少华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胡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