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x)。住所地:香港九龙将军澳工业村X街七十七号电视广播城。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军,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路X号。
代表人马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该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顾俊卫,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X路X号。
代表人何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分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袁溥
审判员苏哲
审判员肖志祥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