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别名黄X),男,X年X月X日生。因盗窃,于2007年10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8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500元。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7月30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盗窃,于2010年4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在安阳市北关区X村爬窗进入该村村民程某某家里,盗走人民币150元、铜线6公斤、银元10个,经鉴定,其所盗6公斤黄某和10个银元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894元。被告人黄某乙盗窃后在逃跑过程某被村民抓获。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某陈某、证人周某某、陈某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某乙的刑期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李静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路建鑫
北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