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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服(2009)潜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上海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路X号浦东邮政大厦X室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藤井章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宏杰、汪某,上海海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汽车驾驶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某军

审判员颜鹏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二O一0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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