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油墨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油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原告上海某油墨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油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油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梁元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