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金辰良子健身服务中心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朝民初字第1424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朝民初字第14245号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X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39岁,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金辰良子健身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二区X号楼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康泰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博箐,北京市康泰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金辰良子健身服务中心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75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