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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等诉张某某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8)二中民初字第1323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初字第13236号

原告刘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大城县开发区金明塑料制品厂业主,住(略)。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景华,北京市扶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乔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扶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X乡X村。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黄骅市骅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某丙,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黄骅市骅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

原告刘某甲、刘某乙诉称:刘某甲于2007年9月5日取得“弯管卡”外观设计专利权。刘某甲许可刘某乙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张某某在北京建材市场销售由黄骅市骅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骅东塑料公司)生产的“弯管卡”,该“弯管卡”的外观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一致,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1、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2、停止侵害,销毁模具,在“中国地暖网”和《地暖月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3、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用;4、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张某某和骅东塑料公司均未答辩。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刘某甲、刘某乙与被告骅东塑料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黄骅市骅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专利号为:x.9)的行为(包括生产、销售等行为),自行销毁生产模具、工具等;

二、黄骅市骅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刘某甲和刘某乙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八万五千元(已履行完毕);

三、刘某甲和刘某乙不再就本案纠纷向张某某和黄骅市骅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追究责任;

四、双方就本案纠纷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刘某甲和刘某乙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八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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